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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产品中心 >> >> 阀门 >> BK45 DN25/PN40酒香则不怕Gestra减压阀RK86A DN65_PN16

酒香则不怕Gestra减压阀RK86A DN65_PN16

  • 更新时间:  2020-09-21
  • 产品型号:  BK45 DN25/PN40
  • 简单描述
  • 酒香则不怕Gestra减压阀RK86A DN65_PN16
    GESTRA阀RV.RK41.DN50.PN16
    GESTRA阀CNA23H-16 DN25
    GESTRA回阀RK86A DN100(316钛阀杆)
详细介绍

南京惠言达电气有限公司致力于打造德国、瑞士等欧洲中小型自动化企业与国内客户的连接桥梁,欧美原产工控设备,机电设备,仪器仪表,备品备件 的一站式供应商。主要产品有工业自动化设备,电工控设备、液压设备、 电气设备和零部件等产品。原装,源头采购带给客户便捷的购物体验!
图片可能与实物存在差异,订货前请联系本司确认

GESTRA连续液位控制NRGT26-1

GESTRA单向阀RK41 DN125 PN16

GESTRA阀RK44PN16MIT20MBARFEDERDN40

GESTRA液位计MRG19-50液位计 高压力:100

GESTRA快速排污阀PA46K DN50 PN40

GESTRA单向阀RK44  DN125 PN16 EN-JL1040

GESTRA风机RK71/655

GESTRA阀PA46

GESTRA液位开关NRS 1-7b 230v

GESTRA单向阀RK41

GESTRA电动调节阀V725 DN40 PN40

GESTRA单向阀PK44-PN16 min400mbar FederDN65

GESTRA液位电机NRG16-11PN40G3L1500

GESTRA单向阀RK44-DN50 HD SF MIT 700MBAR

GESTRA单向阀RK44 DN80 PN16NO/03 200077

GESTRA单向阀PK44-PN16 min200mbarFederDN100

GESTRA密封垫DN 23 PN16 DN50 A08

GESTRA阀RK44 PN16 MIT 700MBAR FEDER DN

GESTRA阀RK86 PN16-PN40 DN65

GESTRA过滤器PEP-ICS2-0500

GESTRA金属杆NRG19-11.1型液位电极配套的金属

GESTRA止回阀RK76 DN80 PN16 Material 1.4008

GESTRA压力表压力表 G1/2 9+SPZBS06 PRESS

GESTRA电导率电极LRG16-4

GESTRA单向阀RK44-PN16 DN80

GESTRA阀V726DCVNB DN100 PN40
 

GESTRA疏水阀TK24DN50PN25 入口压力:0.8MPA

GESTRA单向阀PK44-PN16 min300mbar FederDN80

GESTRA单向阀单向阀RK44PN16mit20mbarFeder/

GESTRA过滤器PEP-ICS2-0600

GESTRA单向阀PK44PN16/DN65/0.50B*

GESTRA阀门TYP: DN 15-PN40

GESTRA法兰疏水器BK15(1/2” 15 PN40 PMA14.5

GESTRA传感器NRG19-11

GESTRA电极ER16-1 PN40

GESTRA法兰浮球式疏水阀LNA25V DN40 PN40耐温350

GESTRA单向阀PK44-PN16 min700mbar FederDN50

GESTRA液位计NRGT 26-1,PN40 G3/4 .4571 230V

GESTRA止回阀RK66 PN 10/16/25/40 DN32

GESTRA单向阀RK66 PN16 Feaer1000 mbar

GESTRA止回阀BB24CDN200PN16

GESTRA减压阀5801  DN25

GESTRA阀UNA13 PN16 DN40 法兰连接

GESTRA隔爆型液位探头NRG-1612

GESTRA氮气止回阀BB14A

GESTRA球阀球阀1 1/2(INCH) K3WW77C1W BALL

GESTRA单向阀PK44PN16DN125/0.05B

GESTRA开关NRS1-7B

GESTRA阀RK86A 40MBAR FEDER DN50

GESTRA节制阀DN 20-RK71

GESTRA极限开关XCK M 115

GESTRA单向阀RK86 2  1/2  CL300  DN65  PN40

GESTRA备件UNA 14H DN25 PN25

GESTRA止回阀RK26A,DN15,PN40

GESTRA蒸汽疏水器BK28 25 PN100 PNA 87BAR/1262PS

GESTRA隔爆型液位计NRS-1-8b 220VAC(392301)

GESTRA液位控制器NRS1 7D

GESTRA蒸汽截止阀GAV811,DN32,PN40

GESTRA单向阀RK44 DN100 (4〃) PN6-16  SF20

GESTRA控制器NRG16-40 PN40 G3/4 1.4571 IP65

GESTRA液位限制器NRS 1-7 NR:316017.04

GESTRA阀门TYP:UNA 26H R DUPLEX PN40 AD32

GESTRA截止阀SN 885RHD 16-S 0.5bar

GESTRA液位探针ER 56/1 Lg 500mm Raccord 1°

GESTRA阀体密封垫DN 23 PN16 DN50 A08

GESTRA阀RK44 PN16 DN50 MIT700MBAR

GESTRA阀MK45 压力10/2g  口径15mm

GESTRA单向阀RK44-PN16 DN65

GESTRA单向阀RK86A、DN50、PN10

GESTRA截止阀J41H-25 2.5MPA 耐温425℃

GESTRA止回阀RK 76,DN65 PN40

GESTRA疏水阀MK 45-2 15A疏水阀

GESTRA稳定控制阀ISM 1FDN15 R 1"

GESTRA减压阀5801 DN15/PN25 0.1bar-1.4bar

GESTRA单向阀PK44PN16/DN50/0.5

GESTRA疏水阀TK24 DN50 PN25 0.8MPA 230MM

GESTRA浮球备件包ITEM G.L.M.K.D

GESTRA单向阀RK44 PN16 MIN 20BAR FEDER

GESTRA液位开关NRS 1-2 B

GESTRA阀UNA13S 3/4" PN16 水平螺纹连接

GESTRA截止阀SN  885 RHD 16-S

GESTRA电极NRG19-11 PN160 3/4"BSP

GESTRA缓冲单元UNA23H 23V DN50 A013 PN16

GESTRA单向阀PK66 PN16 Feder1000mbar

GESTRA设备NRR 1-40, stock code: 391323

GESTRA单向阀RK41-DN65-PN16

GESTRA单向阀RK41 DN50 PN16 BRASS

GESTRA止回阀止回阀   DN100

GESTRA球阀球阀 1(INCH) K3WW77C1W BALL

GESTRA垫圈垫圈 DN40*2(MM) 6151KCOOB FLAT

GESTRA水位电极棒NR26-21,G3/4,PN40

GESTRA单向阀GESTRA20MMDISC

GESTRA阀UNA23h-DN15-A013  PN16 GG25

GESTRA液位计MRG19-11液位计 压力:100

GESTRA止回阀BB26CDN200PN25

GESTRA法兰截止阀BOA-H-DN20 PN16(KSB);GAV803F D

GESTRA疏水阀UNA 26H DN20 PN16 AO=8

GESTRA备件NRS1-8B

GESTRA指挥阀PK16ADN100PN40CL300

GESTRA液位指示计NRG16-11

GESTRA止回阀PK44,DN80,PN16,20mbarFeder

GESTRA浮球式蒸汽疏水阀FT14-10 R-L3/4" DN20 PN16 BSP

GESTRA阀RK41-DN100 PN6/10/16 CUZN 35 N

GESTRA阀size 3/4 PN25 阀

 

生态文明下的民族地区矿产资源许可制度的价值取向是人与自然的和谐。而设定这个价值取向,有其一定的法理基础:矿产资源行政许可制度的价值是自然规律的反映;矿产资源行政许可法律制度是一个限制权利(力)、倡导义务的法律;矿产资源行政许可法律制度是一个适应性的法律。

【关键词】民族地区;矿产资源许可制度;价值;法理

一、矿产资源行政许可制度的价值是自然规律的反映

生态文明的思想要求人类社会与自然生态应处于一个平衡、协调的状态,这是人类能够得以存续以及其各种行为能得以实施的基础,其中包含着安全与秩序。安全是人类存续的一要素。生态安全,不仅仅是指生态系统能够不受或少受人类不当行为的损害,从而保持表面和结构的完整、生态系统及其各组成要素的持续存、生态系统及其各组成要素功能和质量的正常,同时整体性处于一种不受现实的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且生态系统的存在状态不会威胁人类生存发展的安全状态。它包括生态环境安全、自然资源安全。同时,因为生态状况与国家经济、社会稳定和军事战略方面的联系特征,生态安全同时也是安全的表现。目前,生态安全问题是世界各国普遍予以高度重视的问题,因为生态危机一旦形成,其存在和造成的影响在很长时期内都难以消除,并且这个破坏在人类持续存在、在人类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行为的持续存在的情况下,对人力来讲,在短期内是不可逆转的,那么人类将长期处于危机威胁之下,其生存的环境和基础将受到根本的威胁,人类的持续前景将变得渺茫,而以自然生态为物质财富来源的经济增长就更不用说了,而且会被不断地削弱,直取得的成果终消亡,那么人类也将不断地退步,直终的灭绝。因此,面对生态危机的威胁,生态安全的提出是一种必然选择。生态文明视野下,能否维持一个良好的秩序对于建设生态文明也是一个关重要的环节或要素。我们要建设一个良好的生态秩序实际上就是要确立人类对生态环境的正常态度和良性行为、确立人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和谐关系。当然要使人类树立一个对生态环境的良性态度和行为,就必须有一个对人类开发利用行为予以调控的规则,当然这个规则也应是一个适应了自然规律的良性规则。当前,人类社会整体正遭遇着愈发严重的生态危机,而且这个危机时刻在威胁着人类自身的安全。因此,人们有着强烈的动机去追求人与自然间的秩序生活。作为一个人类追求的理想目的,作为生态价值的一个组成部分,生态秩序确立一个存在于人与自然之间的有规则、有秩序的状态。在生态秩序中,人类只有正确的认识生态及其规律,减少与自然的冲突,合理安排自己的行动和计划,才能减少对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滥用、破坏。总之,在立法过程中,要将生态秩序确定为指导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建构的法律价值,其中主要的、核心的内容就是要求人类社会立法的所有环节都应以生态性的理念思维和生态价值理解、分析制定涉关矿业活动法律规则的起因、步骤、内容和结构,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出来的规范人的行为的规则必须反映和正确反映自然规律。

二、矿产资源行政许可法律制度是一个限制权利(力)、倡导义务的法律

伯尔曼对西方法律史进行研究发现了一个悖论:“法律的本旨是保护人的权利的,但现在的法律却处处限制人的权利。”而导致这个现象产生的原因是人的现代性导致的,人的现代性表现在自以为是、自我中心、一切以感官和望为支配。同时与现代性关联的就是权利,权利是人类通过不断的斗争,才终在法律上被确定下来,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我们对现实的环境与资源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后会发现,很多环境问题正是由被赋予了正当的矿产资源开发权利的正常或不正常的矿业活动行为造成的。尤其是被赋权人为了私欲,为了满足自我而滥用权利导致矿产资源的枯竭和生态危机等不良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说“权利”与生态环境问题连接了起来,“权利”的负面价值显现。当然,其中作为行权力的行政许可权,既具有维护社会公益、保障社会秩序的良好设计,但也同时存在破坏社会秩序,为了私益而损害公共利益的可能或必然。根据孟德斯鸠的论断,“所有掌握权力的人都极有可能滥用或乱用其手中的权力,这几乎已经成了一个社会规律。而且只有到他们遇到界限或阻碍时方会停止其滥用或乱用其权力的现象。”当然,在当代社会滥用的对象不仅是指权力,也应包含权利,那么为保持权利(力)行使的正当性,就必须设置一个红线,而让权利(力)人不于跨越这个红线,就应当设定其遵守红线规定的责任,这个责任是相对于整个人类整体的生态系统而言的对整个社会应当承担的责任。这个责任“要求每一个社会主体都能在保障和保护其整体利益中挥积极的作用,且一旦发生了公私利益之间的冲突,就应当将共同的整体利益置于个人或局部利益之上。而这样的行为的实施对于其每一个社会成员来讲只能是义务而绝不可能会成为权利。”即人类社会的成员在其共同体中的生产生活过程中,先强调的不应是其权利的多少,而是其应当履行的责任或义务的内容确定,如果不履行这些责任或义务就要对其施加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为了关系人类存亡和发展的公共利益———生态系统的良好,在环境法领域、在矿产资源行政许可法律制度领域,不是以权利(力)为出发点的,而是以责任或义务为出发点的。即只有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行为和对其进行监管的行为设定一定的责任或义务,并设定不履行这个责任或义务应当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才能保证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才能保证正常的生态秩序。涉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所有主体都必须(可能是不情愿)接受这个约束、限制,甚在一定程度上牺牲自己的权利(力)。责任或义务才是生态文明下的矿产资源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法理基石。而且,要明确的是,履行保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责任主体不能仅仅是矿山企业或其他矿业活动主体,这个主体更应是政府矿产资源的主管部门,甚或是整个政府。政府也要采取各种保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措施、加强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管理工作。因此,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不仅仅是政府权力的体现,更应是其责任的体现。而且现代政府只有真正建立了一套具有实质内容和执行效力的责任追究机制,其才能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信任和支持,政府的工作也才能得以有效运作,实现其应有的职能。因此,现代责任政府有责任和义务去,也有能力为维系和不断提高人们所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的功能和质量做出贡献,因此,只有政府才是承担生态责任的当然一责任主体。

三、矿产资源行政许可法律制度是一个适应性的法律

生态文明是人类适应自然生态、适应生态规律的认知,因此,可以判断生态文明社会形态下的法律制度也应当是与自然生态规律相适应的法律。在生态文明视野下,我们要完善的矿产资源行政许可法律制度也应是一个适应性的法律。在生态文明下,法律必须接受生态规律的约束,按照生态规律的要求制定。并且立法者应当当然地把生态规律作为其建构法律体系的重要标准,并将生态规律的内容作为检验已经或将要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体系的恰当与否。这个生态规律是在人类产生之前、在人类有所作为之前就已经存在的自然法则。而且自然生态系统在没有人类参与以前,在生态规律的作用下,是基本处于平衡稳定状态的。那么,在人类产生后,特别是人类的能力不断提高以后,其行为的实施就是要改造自然、利用自然,追求并创造其意欲创造的各种目标,但这带来的终结果是生态危机。生态危机的发生就是人类不按照生态规律任意而为的结果,人类也必须要遵守一定的规则,这个规则不仅指自然规则,也包含社会法则。因此,要避免生态危机就必须规范、限制人类的行为,使人类的行为符合自然生态规律的要求,就必须通过相应法律制度的制定来实现。那么,规范人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行为的矿产资源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目的也是要限制人类不合理的、无限的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行为,将人类的行为引向符合自然生态规律的要求,避免生态危机的出现。而要达到这个目的,矿产资源行政许可法律制度先应当是按照生态规律的要求制定的,是适应生态规律要求的法律,人类对这个法律不能挑战、随意改变,并且要高度认同,人类应严格执行由此决定的合理合法的规划和许可。既然矿产资源行政许可法律制度是适应生态规律要求的法律,才能实现既定的保护生态的目的,那么其就不应是按市场或经济规律要求来发挥其法律作用的。生态文明社会形态中的民族地区矿产资源行政许可法律制度重点要调整的对象就是民族地区矿业活动主体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向自然环境的排污行为,处理好其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行为与保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之间的矛盾统一的关系,切实地保障民族地区生态安全和生态秩序,减少生态危机出现的可能,保障民族地区的生存发展。那么,生态文明下的民族地区矿产资源行政许可法律制度也就必须先是调整民族地区矿业主体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行为,使之保持一个合理的状态,从而减少因正常或不当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行为对民族地区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后果,协调民族地区近期经济增长与远期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不同需求之间的矛盾,协调民族地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与保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之间的矛盾关系,实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与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相和谐,确立保证民族地区生态安全、维持良好生态秩序法律价值的法律体系。

GESTRA蒸汽疏水器UNA26H 导孔:32 法兰连接物DN50

GESTRA止回阀BB 12C DN100 PN10

GESTRA组合件RK44 PN16 DN40

GESTRA疏水器DK47H  DN25

GESTRA阀MK45(热静力式) 压力10KG

GESTRA阀RK76-DN25 PN40

GESTRA控制器NRS1-41B 230V 50HZ 18-36VDC

GESTRA阀V726DCVNB DN40 PN40

GESTRA单向阀RK41-DN80-PN16

GESTRA单向阀RK44-PN16、MIT、300MBAR、FEDER

GESTRA见描述ER16-132BarPN40G3/4(464PSI)

 

GESTRA单向阀RK86A、DN65、PN10

GESTRA表面排污双视镜表面排污双视镜 VK14 DN25/PN16

GESTRA单向阀DN25PN16,总长:22mm型号:RK86

GESTRA单向阀DN50PN16,总长40mm 型号:RK86

GESTRA蒸汽截止阀GAV811,DN40,PN40

GESTRA单向阀RK86A、DN80、PN10

GESTRA接管压力表接管15(MM)9BASPI185

GESTRA蒸汽疏水器BK28 25法兰连接:PN100 DN25

GESTRA止回阀BB26CDN400PN25

GESTRA液位控制器NRR2-2E

GESTRA电器件RK44 PN59 DN50 MIT700BAR FEDER

GESTRA减压水阀组GP-2000 DN65

GESTRA止回阀DN25 PN 16  RK86

GESTRA阀门MPA46 DN40 PN40

GESTRA单向阀RK44-PN16  DN100

GESTRA疏水阀BK-45 DN20 PN40

GESTRA单向阀DN25 14122  PN40  ANS1300

GESTRA快速排污阀PA46K DN40 PN40

GESTRA球阀球阀1 1/2(INCH) K3WW77C1W BALL

GESTRA低水位电极ER 86-1

GESTRA球阀1 1/2(inch)K3WW77C1W BALLVALVE

GESTRA密封垫片用于排气阀15VV10A66T11211上面

GESTRA机电3 Tube-type check valve

GESTRA阀UNA23H-DN40-A013 PN16 GG25

GESTRA阀RHD28L-0.5

GESTRA单向阀RK44 PN16 mit 400mbar Feder

GESTRA单向阀 RK44 PN16 mit 700mbar Feder

GESTRA单向阀RK44 PN16 mit 300mbar Feder

GESTRA冷凝管ED 9L/DN40/PN25

GESTRA疏水器EN26554-1-DN50/PN16-GG25-GESRA

GESTRA阀RK44 PN16 MIT 300MBAR FEDER

GESTRA压力表压力表 G 1/2 9+SPZBS06 PRESS.

GESTRA单向阀RK44 PN16 mit 700mbar Feder

GESTRA液位计NRGT26-1 D-28215 PN40 230VAC

GESTRA配件NRG17-11

GESTRA阀RK44 PN16 MIT 400MBAR FEDER DN

GESTRA锅炉水位开关模块NRS1-7B  230V   5VA

GESTRA阀阀 40(MM) D3K4RD41W LIFT CHECK

GESTRA阀V726DCVNB DN80 PN40

GESTRA阀LRS1-56

GESTRA球阀球阀 1(INCH) K3WW77C1W BALL

GESTRA阀DN50mm PN25 1.4408

GESTRA电器件RK44 PN16 DN65 MIT400BAR FEDER
 

GESTRA配件NRG17-12

GESTRA液位开关NRS 1-1 B

GESTRA阀2GE-100M040,RK71,DN40,PN16

GESTRA阀RHD42L-1

GESTRA液位探针ER 16-1 Lg 1000mm 3/4

GESTRA控制器NRS1-40B 230V 50HZ 18-36VDC

GESTRA温度传感器TRG5-57  DN D4S

GESTRA阀RK44 PN16 DN65 MIT400MBAR

GESTRA压力表压力表 G1/2 9+SPZBS06 PRESS.

GESTRA止回阀PK44,DN100,PN16,20mbarFeder

GESTRA单向阀PK44PN16/DN60/0.5

GESTRA球阀球阀 1/2(INCH) K3WW77C1W BALL

GESTRA止回阀RK41-DN150-PN16

GESTRA液位电机NRG16-12PN40G3L1000

GESTRA单向阀RK44 DN80(3〃)SF20  PN6-16

GESTRA单向阀RK86A、DN32、PN10

GESTRA水流量控制器NRR2-2

 

生态文明下的民族地区矿产资源许可制度的价值取向是人与自然的和谐。而设定这个价值取向,有其一定的法理基础:矿产资源行政许可制度的价值是自然规律的反映;矿产资源行政许可法律制度是一个限制权利(力)、倡导义务的法律;矿产资源行政许可法律制度是一个适应性的法律。

【关键词】民族地区;矿产资源许可制度;价值;法理

一、矿产资源行政许可制度的价值是自然规律的反映

生态文明的思想要求人类社会与自然生态应处于一个平衡、协调的状态,这是人类能够得以存续以及其各种行为能得以实施的基础,其中包含着安全与秩序。安全是人类存续的一要素。生态安全,不仅仅是指生态系统能够不受或少受人类不当行为的损害,从而保持表面和结构的完整、生态系统及其各组成要素的持续存、生态系统及其各组成要素功能和质量的正常,同时整体性处于一种不受现实的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且生态系统的存在状态不会威胁人类生存发展的安全状态。它包括生态环境安全、自然资源安全。同时,因为生态状况与国家经济、社会稳定和军事战略方面的联系特征,生态安全同时也是安全的表现。目前,生态安全问题是世界各国普遍予以高度重视的问题,因为生态危机一旦形成,其存在和造成的影响在很长时期内都难以消除,并且这个破坏在人类持续存在、在人类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行为的持续存在的情况下,对人力来讲,在短期内是不可逆转的,那么人类将长期处于危机威胁之下,其生存的环境和基础将受到根本的威胁,人类的持续前景将变得渺茫,而以自然生态为物质财富来源的经济增长就更不用说了,而且会被不断地削弱,直取得的成果终消亡,那么人类也将不断地退步,直终的灭绝。因此,面对生态危机的威胁,生态安全的提出是一种必然选择。生态文明视野下,能否维持一个良好的秩序对于建设生态文明也是一个关重要的环节或要素。我们要建设一个良好的生态秩序实际上就是要确立人类对生态环境的正常态度和良性行为、确立人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和谐关系。当然要使人类树立一个对生态环境的良性态度和行为,就必须有一个对人类开发利用行为予以调控的规则,当然这个规则也应是一个适应了自然规律的良性规则。当前,人类社会整体正遭遇着愈发严重的生态危机,而且这个危机时刻在威胁着人类自身的安全。因此,人们有着强烈的动机去追求人与自然间的秩序生活。作为一个人类追求的理想目的,作为生态价值的一个组成部分,生态秩序确立一个存在于人与自然之间的有规则、有秩序的状态。在生态秩序中,人类只有正确的认识生态及其规律,减少与自然的冲突,合理安排自己的行动和计划,才能减少对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滥用、破坏。总之,在立法过程中,要将生态秩序确定为指导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建构的法律价值,其中主要的、核心的内容就是要求人类社会立法的所有环节都应以生态性的理念思维和生态价值理解、分析制定涉关矿业活动法律规则的起因、步骤、内容和结构,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出来的规范人的行为的规则必须反映和正确反映自然规律。

二、矿产资源行政许可法律制度是一个限制权利(力)、倡导义务的法律

伯尔曼对西方法律史进行研究发现了一个悖论:“法律的本旨是保护人的权利的,但现在的法律却处处限制人的权利。”而导致这个现象产生的原因是人的现代性导致的,人的现代性表现在自以为是、自我中心、一切以感官和望为支配。同时与现代性关联的就是权利,权利是人类通过不断的斗争,才终在法律上被确定下来,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我们对现实的环境与资源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后会发现,很多环境问题正是由被赋予了正当的矿产资源开发权利的正常或不正常的矿业活动行为造成的。尤其是被赋权人为了私欲,为了满足自我而滥用权利导致矿产资源的枯竭和生态危机等不良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说“权利”与生态环境问题连接了起来,“权利”的负面价值显现。当然,其中作为行权力的行政许可权,既具有维护社会公益、保障社会秩序的良好设计,但也同时存在破坏社会秩序,为了私益而损害公共利益的可能或必然。根据孟德斯鸠的论断,“所有掌握权力的人都极有可能滥用或乱用其手中的权力,这几乎已经成了一个社会规律。而且只有到他们遇到界限或阻碍时方会停止其滥用或乱用其权力的现象。”当然,在当代社会滥用的对象不仅是指权力,也应包含权利,那么为保持权利(力)行使的正当性,就必须设置一个红线,而让权利(力)人不于跨越这个红线,就应当设定其遵守红线规定的责任,这个责任是相对于整个人类整体的生态系统而言的对整个社会应当承担的责任。这个责任“要求每一个社会主体都能在保障和保护其整体利益中挥积极的作用,且一旦发生了公私利益之间的冲突,就应当将共同的整体利益置于个人或局部利益之上。而这样的行为的实施对于其每一个社会成员来讲只能是义务而绝不可能会成为权利。”即人类社会的成员在其共同体中的生产生活过程中,先强调的不应是其权利的多少,而是其应当履行的责任或义务的内容确定,如果不履行这些责任或义务就要对其施加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为了关系人类存亡和发展的公共利益———生态系统的良好,在环境法领域、在矿产资源行政许可法律制度领域,不是以权利(力)为出发点的,而是以责任或义务为出发点的。即只有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行为和对其进行监管的行为设定一定的责任或义务,并设定不履行这个责任或义务应当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才能保证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才能保证正常的生态秩序。涉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所有主体都必须(可能是不情愿)接受这个约束、限制,甚在一定程度上牺牲自己的权利(力)。责任或义务才是生态文明下的矿产资源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法理基石。而且,要明确的是,履行保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责任主体不能仅仅是矿山企业或其他矿业活动主体,这个主体更应是政府矿产资源的主管部门,甚或是整个政府。政府也要采取各种保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措施、加强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管理工作。因此,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不仅仅是政府权力的体现,更应是其责任的体现。而且现代政府只有真正建立了一套具有实质内容和执行效力的责任追究机制,其才能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信任和支持,政府的工作也才能得以有效运作,实现其应有的职能。因此,现代责任政府有责任和义务去,也有能力为维系和不断提高人们所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的功能和质量做出贡献,因此,只有政府才是承担生态责任的当然一责任主体。

三、矿产资源行政许可法律制度是一个适应性的法律

生态文明是人类适应自然生态、适应生态规律的认知,因此,可以判断生态文明社会形态下的法律制度也应当是与自然生态规律相适应的法律。在生态文明视野下,我们要完善的矿产资源行政许可法律制度也应是一个适应性的法律。在生态文明下,法律必须接受生态规律的约束,按照生态规律的要求制定。并且立法者应当当然地把生态规律作为其建构法律体系的重要标准,并将生态规律的内容作为检验已经或将要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体系的恰当与否。这个生态规律是在人类产生之前、在人类有所作为之前就已经存在的自然法则。而且自然生态系统在没有人类参与以前,在生态规律的作用下,是基本处于平衡稳定状态的。那么,在人类产生后,特别是人类的能力不断提高以后,其行为的实施就是要改造自然、利用自然,追求并创造其意欲创造的各种目标,但这带来的终结果是生态危机。生态危机的发生就是人类不按照生态规律任意而为的结果,人类也必须要遵守一定的规则,这个规则不仅指自然规则,也包含社会法则。因此,要避免生态危机就必须规范、限制人类的行为,使人类的行为符合自然生态规律的要求,就必须通过相应法律制度的制定来实现。那么,规范人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行为的矿产资源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目的也是要限制人类不合理的、无限的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行为,将人类的行为引向符合自然生态规律的要求,避免生态危机的出现。而要达到这个目的,矿产资源行政许可法律制度先应当是按照生态规律的要求制定的,是适应生态规律要求的法律,人类对这个法律不能挑战、随意改变,并且要高度认同,人类应严格执行由此决定的合理合法的规划和许可。既然矿产资源行政许可法律制度是适应生态规律要求的法律,才能实现既定的保护生态的目的,那么其就不应是按市场或经济规律要求来发挥其法律作用的。生态文明社会形态中的民族地区矿产资源行政许可法律制度重点要调整的对象就是民族地区矿业活动主体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向自然环境的排污行为,处理好其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行为与保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之间的矛盾统一的关系,切实地保障民族地区生态安全和生态秩序,减少生态危机出现的可能,保障民族地区的生存发展。那么,生态文明下的民族地区矿产资源行政许可法律制度也就必须先是调整民族地区矿业主体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行为,使之保持一个合理的状态,从而减少因正常或不当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行为对民族地区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后果,协调民族地区近期经济增长与远期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不同需求之间的矛盾,协调民族地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与保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之间的矛盾关系,实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与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相和谐,确立保证民族地区生态安全、维持良好生态秩序法律价值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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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香则不怕Gestra减压阀RK86A DN65_PN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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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下的民族地区矿产资源许可制度的价值取向是人与自然的和谐。而设定这个价值取向,有其一定的法理基础:矿产资源行政许可制度的价值是自然规律的反映;矿产资源行政许可法律制度是一个限制权利(力)、倡导义务的法律;矿产资源行政许可法律制度是一个适应性的法律。

【关键词】民族地区;矿产资源许可制度;价值;法理

一、矿产资源行政许可制度的价值是自然规律的反映

生态文明的思想要求人类社会与自然生态应处于一个平衡、协调的状态,这是人类能够得以存续以及其各种行为能得以实施的基础,其中包含着安全与秩序。安全是人类存续的一要素。生态安全,不仅仅是指生态系统能够不受或少受人类不当行为的损害,从而保持表面和结构的完整、生态系统及其各组成要素的持续存、生态系统及其各组成要素功能和质量的正常,同时整体性处于一种不受现实的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且生态系统的存在状态不会威胁人类生存发展的安全状态。它包括生态环境安全、自然资源安全。同时,因为生态状况与国家经济、社会稳定和军事战略方面的联系特征,生态安全同时也是安全的表现。目前,生态安全问题是世界各国普遍予以高度重视的问题,因为生态危机一旦形成,其存在和造成的影响在很长时期内都难以消除,并且这个破坏在人类持续存在、在人类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行为的持续存在的情况下,对人力来讲,在短期内是不可逆转的,那么人类将长期处于危机威胁之下,其生存的环境和基础将受到根本的威胁,人类的持续前景将变得渺茫,而以自然生态为物质财富来源的经济增长就更不用说了,而且会被不断地削弱,直取得的成果终消亡,那么人类也将不断地退步,直终的灭绝。因此,面对生态危机的威胁,生态安全的提出是一种必然选择。生态文明视野下,能否维持一个良好的秩序对于建设生态文明也是一个关重要的环节或要素。我们要建设一个良好的生态秩序实际上就是要确立人类对生态环境的正常态度和良性行为、确立人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和谐关系。当然要使人类树立一个对生态环境的良性态度和行为,就必须有一个对人类开发利用行为予以调控的规则,当然这个规则也应是一个适应了自然规律的良性规则。当前,人类社会整体正遭遇着愈发严重的生态危机,而且这个危机时刻在威胁着人类自身的安全。因此,人们有着强烈的动机去追求人与自然间的秩序生活。作为一个人类追求的理想目的,作为生态价值的一个组成部分,生态秩序确立一个存在于人与自然之间的有规则、有秩序的状态。在生态秩序中,人类只有正确的认识生态及其规律,减少与自然的冲突,合理安排自己的行动和计划,才能减少对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滥用、破坏。总之,在立法过程中,要将生态秩序确定为指导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建构的法律价值,其中主要的、核心的内容就是要求人类社会立法的所有环节都应以生态性的理念思维和生态价值理解、分析制定涉关矿业活动法律规则的起因、步骤、内容和结构,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出来的规范人的行为的规则必须反映和正确反映自然规律。

二、矿产资源行政许可法律制度是一个限制权利(力)、倡导义务的法律

伯尔曼对西方法律史进行研究发现了一个悖论:“法律的本旨是保护人的权利的,但现在的法律却处处限制人的权利。”而导致这个现象产生的原因是人的现代性导致的,人的现代性表现在自以为是、自我中心、一切以感官和望为支配。同时与现代性关联的就是权利,权利是人类通过不断的斗争,才终在法律上被确定下来,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我们对现实的环境与资源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后会发现,很多环境问题正是由被赋予了正当的矿产资源开发权利的正常或不正常的矿业活动行为造成的。尤其是被赋权人为了私欲,为了满足自我而滥用权利导致矿产资源的枯竭和生态危机等不良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说“权利”与生态环境问题连接了起来,“权利”的负面价值显现。当然,其中作为行权力的行政许可权,既具有维护社会公益、保障社会秩序的良好设计,但也同时存在破坏社会秩序,为了私益而损害公共利益的可能或必然。根据孟德斯鸠的论断,“所有掌握权力的人都极有可能滥用或乱用其手中的权力,这几乎已经成了一个社会规律。而且只有到他们遇到界限或阻碍时方会停止其滥用或乱用其权力的现象。”当然,在当代社会滥用的对象不仅是指权力,也应包含权利,那么为保持权利(力)行使的正当性,就必须设置一个红线,而让权利(力)人不于跨越这个红线,就应当设定其遵守红线规定的责任,这个责任是相对于整个人类整体的生态系统而言的对整个社会应当承担的责任。这个责任“要求每一个社会主体都能在保障和保护其整体利益中挥积极的作用,且一旦发生了公私利益之间的冲突,就应当将共同的整体利益置于个人或局部利益之上。而这样的行为的实施对于其每一个社会成员来讲只能是义务而绝不可能会成为权利。”即人类社会的成员在其共同体中的生产生活过程中,先强调的不应是其权利的多少,而是其应当履行的责任或义务的内容确定,如果不履行这些责任或义务就要对其施加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为了关系人类存亡和发展的公共利益———生态系统的良好,在环境法领域、在矿产资源行政许可法律制度领域,不是以权利(力)为出发点的,而是以责任或义务为出发点的。即只有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行为和对其进行监管的行为设定一定的责任或义务,并设定不履行这个责任或义务应当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才能保证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才能保证正常的生态秩序。涉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所有主体都必须(可能是不情愿)接受这个约束、限制,甚在一定程度上牺牲自己的权利(力)。责任或义务才是生态文明下的矿产资源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法理基石。而且,要明确的是,履行保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责任主体不能仅仅是矿山企业或其他矿业活动主体,这个主体更应是政府矿产资源的主管部门,甚或是整个政府。政府也要采取各种保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措施、加强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管理工作。因此,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不仅仅是政府权力的体现,更应是其责任的体现。而且现代政府只有真正建立了一套具有实质内容和执行效力的责任追究机制,其才能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信任和支持,政府的工作也才能得以有效运作,实现其应有的职能。因此,现代责任政府有责任和义务去,也有能力为维系和不断提高人们所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的功能和质量做出贡献,因此,只有政府才是承担生态责任的当然一责任主体。

三、矿产资源行政许可法律制度是一个适应性的法律

生态文明是人类适应自然生态、适应生态规律的认知,因此,可以判断生态文明社会形态下的法律制度也应当是与自然生态规律相适应的法律。在生态文明视野下,我们要完善的矿产资源行政许可法律制度也应是一个适应性的法律。在生态文明下,法律必须接受生态规律的约束,按照生态规律的要求制定。并且立法者应当当然地把生态规律作为其建构法律体系的重要标准,并将生态规律的内容作为检验已经或将要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体系的恰当与否。这个生态规律是在人类产生之前、在人类有所作为之前就已经存在的自然法则。而且自然生态系统在没有人类参与以前,在生态规律的作用下,是基本处于平衡稳定状态的。那么,在人类产生后,特别是人类的能力不断提高以后,其行为的实施就是要改造自然、利用自然,追求并创造其意欲创造的各种目标,但这带来的终结果是生态危机。生态危机的发生就是人类不按照生态规律任意而为的结果,人类也必须要遵守一定的规则,这个规则不仅指自然规则,也包含社会法则。因此,要避免生态危机就必须规范、限制人类的行为,使人类的行为符合自然生态规律的要求,就必须通过相应法律制度的制定来实现。那么,规范人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行为的矿产资源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目的也是要限制人类不合理的、无限的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行为,将人类的行为引向符合自然生态规律的要求,避免生态危机的出现。而要达到这个目的,矿产资源行政许可法律制度先应当是按照生态规律的要求制定的,是适应生态规律要求的法律,人类对这个法律不能挑战、随意改变,并且要高度认同,人类应严格执行由此决定的合理合法的规划和许可。既然矿产资源行政许可法律制度是适应生态规律要求的法律,才能实现既定的保护生态的目的,那么其就不应是按市场或经济规律要求来发挥其法律作用的。生态文明社会形态中的民族地区矿产资源行政许可法律制度重点要调整的对象就是民族地区矿业活动主体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向自然环境的排污行为,处理好其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行为与保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之间的矛盾统一的关系,切实地保障民族地区生态安全和生态秩序,减少生态危机出现的可能,保障民族地区的生存发展。那么,生态文明下的民族地区矿产资源行政许可法律制度也就必须先是调整民族地区矿业主体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行为,使之保持一个合理的状态,从而减少因正常或不当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行为对民族地区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后果,协调民族地区近期经济增长与远期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不同需求之间的矛盾,协调民族地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与保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之间的矛盾关系,实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与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相和谐,确立保证民族地区生态安全、维持良好生态秩序法律价值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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